独立法条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第三章 渔业捕捞许可证 / 第三节 证书使用
第四十一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为年审合格,由审验人签字,注明日期,加盖公章: (一)具有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渔业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所有人和渔船主尺度、主机功率、总吨位未发生变更,且与渔业船舶证书载明的一致; (二)渔船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与许可内容一致; (三)按规定填写和提交渔捞日志,未超出捕捞限额指标(对实行捕捞限额管理的渔船); (四)按规定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五)按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六)其他条件符合有关规定。 年审不合格的,由渔业主管部门责令船舶所有人限期改正,可以再审验一次。再次审验合格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继续有效。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