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第三章 渔业捕捞许可证 / 第三节 证书使用

第三十七条

在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 (一)渔船作业类型变更的; (二)渔船主机、主尺度、总吨位变更的; (三)因购置渔船发生所有人变更的; (四)国内现有捕捞渔船经审批转为远洋捕捞作业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还应当办理原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手续。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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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