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第三章 渔业捕捞许可证 / 第三节 证书使用
第三十七条
在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 (一)渔船作业类型变更的; (二)渔船主机、主尺度、总吨位变更的; (三)因购置渔船发生所有人变更的; (四)国内现有捕捞渔船经审批转为远洋捕捞作业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还应当办理原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手续。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渔业捕捞许可证 / 第三节 证书使用
在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 (一)渔船作业类型变更的; (二)渔船主机、主尺度、总吨位变更的; (三)因购置渔船发生所有人变更的; (四)国内现有捕捞渔船经审批转为远洋捕捞作业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还应当办理原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