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第三章 渔业捕捞许可证 / 第三节 证书使用

第三十六条

渔业捕捞许可证使用期届满,或者在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规定申请换发渔业捕捞许可证: (一)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船名变更、船籍港变更的; (二)作业场所、作业方式变更的; (三)船舶所有人姓名、名称或地址变更的,但渔船所有权发生转移的除外; (四)渔业捕捞许可证污损不能使用的。 渔业捕捞许可证使用期届满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在使用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捕捞许可证。发证机关批准换发渔业捕捞许可证时,应当收回原渔业捕捞许可证,并予以注销。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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