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三章 渔业捕捞许可证 / 第二节 申请与核发

第三十一条

因传统作业习惯或科研、教学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界限从事捕捞作业的,由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作业水域所在地审批机关批准发放。 在相邻交界水域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交界水域有关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协商发放,或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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