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渔业捕捞许可证 / 第二节 申请与核发
第二十九条
下列作业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向船籍港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审核并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发放: (一)到公海作业的; (二)到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渔区及南沙海域、黄岩岛海域作业的; (三)到特定渔业资源渔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作业的; (四)科研、教学单位的专业科研调查船、教学实习船从事渔业科研、教学实习活动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由农业农村部批准发放的。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