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渔业捕捞许可证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四条
渔业捕捞许可证的作业场所核定权限如下: (一)农业农村部:A类、B类、C类、D类渔区和内陆水域; (二)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在海洋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A类渔区,农业农村部授权的B类渔区、C类渔区。在内陆水域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管辖水域; (三)市、县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在其权限内规定并授权。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渔业捕捞许可证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渔业捕捞许可证的作业场所核定权限如下: (一)农业农村部:A类、B类、C类、D类渔区和内陆水域; (二)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在海洋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A类渔区,农业农村部授权的B类渔区、C类渔区。在内陆水域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管辖水域; (三)市、县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在其权限内规定并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