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渔业捕捞许可证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渔业捕捞许可证分为下列八类: (一)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中国籍渔船在我国管辖海域的捕捞作业; (二)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中国籍渔船在公海的捕捞作业。国际或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有特别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有关规定; (三)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在内陆水域的捕捞作业; (四)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在特定水域、特定时间或对特定品种的捕捞作业,或者使用特定渔具或捕捞方法的捕捞作业; (五)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临时从事捕捞作业和非专业渔船临时从事捕捞作业; (六)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从事休闲渔业的捕捞活动; (七)外国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外国船舶、外国人在我国管辖水域的捕捞作业; (八)捕捞辅助船许可证,适用于许可为渔业捕捞生产提供服务的渔业捕捞辅助船,从事捕捞辅助活动。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