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第三章 渔业捕捞许可证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捕捞活动,以及中国籍渔船在公海从事渔业捕捞活动,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渔业捕捞许可证,按照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规格、捕捞品种等作业。对已实行捕捞限额管理的品种或水域,应当按照规定的捕捞限额作业。 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自然保护区从事渔业捕捞活动。 渔业捕捞许可证应当随船携带,徒手作业的应当随身携带,妥善保管,并接受渔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检查。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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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