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第二章 船网工具指标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海洋渔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已经受理的,不予批准: (一)渔船数量或功率数超过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的; (二)从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进口,或以合作、合资等方式引进捕捞渔船在我国管辖水域作业的; (三)除他国政府许可或到特殊渔区作业有特别需求的专业远洋渔船外,制造拖网作业渔船的; (四)制造单锚张纲张网、单船大型深水有囊围网(三角虎网)作业渔船的; (五)户籍登记为一户的申请人已有两艘以上小型捕捞渔船,申请制造、购置的; (六)除专业远洋渔船外,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为非沿海县(市)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与企业登记地不一致的; (七)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及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产业发展政策的。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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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