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 第十条独立法条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二章 船网工具指标第十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海洋捕捞渔船,应当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在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内批准,并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