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 / 第八条独立法条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八条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任职条件。 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须在中国境内实地履职。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