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除通过中国境内证券公司间接持有期货公司股权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外,境外投资者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实际控制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应当转为直接持股。 单独或与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共同实际控制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境外投资者,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