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五条

直接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境外股东,除应当符合《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和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续经营5年以上,近3年未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监管机构或者行政、司法机关的重大处罚; (二)管理层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管理能力; (三)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 (四)具有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近3年业务规模、收入、利润居于国际前列,近3年长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有关联关系的多个境外股东合计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每个境外股东均应具备上款所列条件。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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