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条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的名称、组织形式、注册资本、组织机构的设立及职责等,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