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期货公司交易、结算、风险控制等信息系统的核心服务器以及记录、存储客户信息的数据设备,应当设置在中国境内。 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外商投资期货公司可以利用境外股东的资源和技术,提升信息系统的效率和安全水平。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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