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期货公司及其境外股东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申请文件,以及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的文件、资料,必须使用中文。境外股东及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相关监管机构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出具的文件、资料,以及外商投资期货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相关文件、资料使用外文的,应当附有与原文内容一致的中文译本。 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及报送的材料,不能充分说明申请人状况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补充说明。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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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