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申请颁发或换发《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公司章程; (三)由中国境内具有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的名单,符合任职条件证明文件及期货从业资格证明文件; (五)高级管理人员在中国境内实地履职的说明文件; (六)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文本; (七)营业场所和业务设施情况说明书;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申请换发《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的,还应当提交公司原有《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未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外商投资期货公司不得经营期货业务。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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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