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令第56号 / 第九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令第56号第九条第二章 无线电频率管理第九条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应当载明无线电频率使用人、使用频率、使用地域、业务用途、使用期限、使用率要求、许可证编号、发证机关及签发时间等事项。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