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令第56号第九条

第二章 无线电频率管理

第九条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应当载明无线电频率使用人、使用频率、使用地域、业务用途、使用期限、使用率要求、许可证编号、发证机关及签发时间等事项。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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