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令第56号第八条

第二章 无线电频率管理

第八条

铁路运输企业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确定的审批权限,向有关机构提出申请。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申请和审批等工作,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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