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令第56号第八条
第二章 无线电频率管理
第八条
铁路运输企业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确定的审批权限,向有关机构提出申请。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申请和审批等工作,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无线电频率管理
铁路运输企业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确定的审批权限,向有关机构提出申请。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申请和审批等工作,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