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令第56号第七条
第二章 无线电频率管理
第七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国家铁路局对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无线电频率实施许可。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据审批权限对铁路运输企业使用的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无线电频率实施许可。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无线电频率管理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国家铁路局对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无线电频率实施许可。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据审批权限对铁路运输企业使用的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无线电频率实施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