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令第56号第六条
第二章 无线电频率管理
第六条
申请使用专门用于铁路运营指挥调度、列车运行控制等涉及铁路运营安全的无线电频率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前款规定的无线电频率的规划统筹,国家铁路局负责会同有关铁路运输企业制定具体的使用规划并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无线电频率管理
申请使用专门用于铁路运营指挥调度、列车运行控制等涉及铁路运营安全的无线电频率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前款规定的无线电频率的规划统筹,国家铁路局负责会同有关铁路运输企业制定具体的使用规划并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