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令第56号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无线电监测和电波秩序维护
第三十二条
铁路行业依法使用的无线电频率受到有害干扰的,应当及时进行自查,排除由于自身设备故障、用户误操作等内部原因造成的干扰。自查后仍无法消除干扰的,可以向有关机构投诉并提供必要的测试数据等信息。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国家铁路局,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以及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根据铁路无线电频率保护工作机制、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有关规定及时处理相关投诉。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