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令第56号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无线电监测和电波秩序维护
第三十一条
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监测站分别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领导下,落实铁路无线电频率保护工作机制,会同国家铁路局和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的无线电监测站,加强对重要线路、重要站点、易发干扰地段的日常无线电保护性监测。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提供便利条件,配合开展有关工作。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无线电监测和电波秩序维护
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监测站分别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领导下,落实铁路无线电频率保护工作机制,会同国家铁路局和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的无线电监测站,加强对重要线路、重要站点、易发干扰地段的日常无线电保护性监测。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提供便利条件,配合开展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