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令第56号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无线电监测和电波秩序维护

第三十一条

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监测站分别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领导下,落实铁路无线电频率保护工作机制,会同国家铁路局和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的无线电监测站,加强对重要线路、重要站点、易发干扰地段的日常无线电保护性监测。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提供便利条件,配合开展有关工作。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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