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令第56号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

第二十七条

研制、生产、销售和维修大功率铁路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采取措施有效抑制电波发射,不得对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进行实效发射试验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临时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手续。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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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令第56号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