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令第56号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国家铁路局,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以及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结合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情况,共同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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