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令第56号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管理

第二十一条

铁路运输企业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遵守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条件;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终止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应当及时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机构办理注销手续,交回无线电台执照,拆除无线电台(站)及天线等附属设备。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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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令第56号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