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令第56号第二十条

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管理

第二十条

无线电台(站)使用的无线电频率需要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其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不得超过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规定的期限;根据规定不需要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其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

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机构申请更换无线电台执照。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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