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令第56号 / 第二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令第56号第二条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铁路行业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遵守本办法。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