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令第56号第十九条

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管理

第十九条

无线电台执照应当载明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人、台址、使用频率、发射功率、有效期、使用要求、无线电台识别码、执照编号、发证机关及签发时间等事项。

无线电台执照的样式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统一规定。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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