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令第56号第十九条
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管理
第十九条
无线电台执照应当载明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人、台址、使用频率、发射功率、有效期、使用要求、无线电台识别码、执照编号、发证机关及签发时间等事项。
无线电台执照的样式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统一规定。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管理
无线电台执照应当载明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人、台址、使用频率、发射功率、有效期、使用要求、无线电台识别码、执照编号、发证机关及签发时间等事项。
无线电台执照的样式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统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