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令第56号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令第56号第十六条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管理第十六条铁路运输企业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