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令第56号第十五条

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管理

第十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设置、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无线电台(站)除外。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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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令第56号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