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令第56号第十五条
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管理
第十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设置、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无线电台(站)除外。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管理
铁路运输企业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设置、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无线电台(站)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