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令第56号第十三条

第二章 无线电频率管理

第十三条

除因不可抗力外,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后超过2年不使用或者使用率达不到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规定要求的,作出许可决定的机构有权撤销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收回无线电频率。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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