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令第56号第十二条
第二章 无线电频率管理
第十二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法使用无线电频率,严格按照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的要求开展工作,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或者改变用途,减少对铁路枢纽和相邻线路等地区的无线电干扰。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无线电频率管理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法使用无线电频率,严格按照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的要求开展工作,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或者改变用途,减少对铁路枢纽和相邻线路等地区的无线电干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