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令第56号第十二条

第二章 无线电频率管理

第十二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法使用无线电频率,严格按照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的要求开展工作,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或者改变用途,减少对铁路枢纽和相邻线路等地区的无线电干扰。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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