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令第56号第十一条
第二章 无线电频率管理
第十一条
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国家铁路局根据委托实施许可的无线电频率的频率占用费,由国家铁路局向无线电频率使用人收取,上缴国库。铁路运输企业使用的其他无线电频率的频率占用费,由相应作出许可决定的机构负责收取,上缴国库。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无线电频率管理
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国家铁路局根据委托实施许可的无线电频率的频率占用费,由国家铁路局向无线电频率使用人收取,上缴国库。铁路运输企业使用的其他无线电频率的频率占用费,由相应作出许可决定的机构负责收取,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