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令第56号第十条

第二章 无线电频率管理

第十条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期限不超过10年。

无线电频率使用期限届满前拟终止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应当及时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无线电频率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机构提出延续申请。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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