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生产经营者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国境口岸服务行业卫生许可证》的,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附则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生产经营者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国境口岸服务行业卫生许可证》的,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