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生产经营者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国境口岸服务行业卫生许可证》的,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