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境口岸,是指人员、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和邮包入境或出境的国际关口,以及为入境或出境的人员、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和邮包提供服务的单位和区域。 本办法所称入/出境交通工具食品供应,是指除航空配餐食品供应以外,为其他国际通行交通工具(如船舶、列车等)供应食品的行为。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附则
本办法所称的国境口岸,是指人员、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和邮包入境或出境的国际关口,以及为入境或出境的人员、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和邮包提供服务的单位和区域。 本办法所称入/出境交通工具食品供应,是指除航空配餐食品供应以外,为其他国际通行交通工具(如船舶、列车等)供应食品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