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境口岸,是指人员、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和邮包入境或出境的国际关口,以及为入境或出境的人员、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和邮包提供服务的单位和区域。 本办法所称入/出境交通工具食品供应,是指除航空配餐食品供应以外,为其他国际通行交通工具(如船舶、列车等)供应食品的行为。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