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生产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国境口岸卫生许可(以下简称卫生许可),取得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关经营或者服务活动,并依法接受海关监督。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