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生产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国境口岸卫生许可(以下简称卫生许可),取得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关经营或者服务活动,并依法接受海关监督。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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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