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在国境口岸范围内开展临时性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申请办理临时卫生许可,临时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半年。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