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公共卫生安全负责,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和公共卫生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