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公共卫生安全负责,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和公共卫生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