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三章 许可程序 / 第七节 终止、撤销、注销

第三十九条

因卫生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变更或者撤回被许可人取得的行政许可,由准予行政许可的海关作出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的决定。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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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