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三章 许可程序 / 第七节 终止、撤销、注销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依法办理卫生许可的注销手续,并予以公示: (一)卫生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三)被许可人申请注销卫生许可的; (四)卫生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卫生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卫生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卫生许可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许可程序 / 第七节 终止、撤销、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依法办理卫生许可的注销手续,并予以公示: (一)卫生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三)被许可人申请注销卫生许可的; (四)卫生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卫生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卫生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卫生许可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