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三章 许可程序 / 第七节 终止、撤销、注销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依法办理卫生许可的注销手续,并予以公示: (一)卫生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三)被许可人申请注销卫生许可的; (四)卫生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卫生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卫生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卫生许可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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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