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三章 许可程序 / 第七节 终止、撤销、注销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依法撤销被许可人取得的卫生许可: (一)海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卫生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卫生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卫生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卫生许可的; (五)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骗取卫生许可证的; (六)依法可以撤销卫生许可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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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