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三章 许可程序 / 第七节 终止、撤销、注销

第三十六条

海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办理卫生许可: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卫生许可的;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海关职权范围的; (三)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有关申请材料的; (四)申请人撤回卫生许可申请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终止办理卫生许可的。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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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