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三章 许可程序 / 第七节 终止、撤销、注销
第三十六条
海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办理卫生许可: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卫生许可的;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海关职权范围的; (三)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有关申请材料的; (四)申请人撤回卫生许可申请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终止办理卫生许可的。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许可程序 / 第七节 终止、撤销、注销
海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办理卫生许可: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卫生许可的;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海关职权范围的; (三)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有关申请材料的; (四)申请人撤回卫生许可申请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终止办理卫生许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