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三章 许可程序 / 第六节 变更、延续、补发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者遗失、毁损卫生许可证的,应当于遗失、毁损后60日内公开声明,并向原发证机构申请补发。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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