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许可程序 / 第六节 变更、延续、补发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者在领取变更、延续后的新卫生许可证时,应当将原卫生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构。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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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