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章 许可程序 / 第六节 变更、延续、补发第三十二条申请延续卫生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二)原申请提交材料是否发生变化的说明材料(有变化的,应当补充相关材料)。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