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章 许可程序 / 第六节 变更、延续、补发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构书面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卫生许可证办理。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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