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一条独立法条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章 许可程序 / 第六节 变更、延续、补发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构书面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卫生许可证办理。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