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三章 许可程序 / 第六节 变更、延续、补发
第三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海关(以下称原发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一)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营者)、经营范围或者地址门牌号改变(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 (二)功能布局、工艺流程、设施设备改变,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 原发证机构应当对申请变更内容进行审核。准予变更的,颁发新的卫生许可证,原卫生许可证号及有效期限不变。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许可程序 / 第六节 变更、延续、补发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海关(以下称原发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一)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营者)、经营范围或者地址门牌号改变(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 (二)功能布局、工艺流程、设施设备改变,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 原发证机构应当对申请变更内容进行审核。准予变更的,颁发新的卫生许可证,原卫生许可证号及有效期限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