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许可程序 / 第五节 期限与公示

第二十九条

海关应当将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提交材料的目录和卫生许可证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受理办公现场公示,并定期公示卫生许可结果。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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