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 / 第二十九条独立法条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章 许可程序 / 第五节 期限与公示第二十九条海关应当将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提交材料的目录和卫生许可证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受理办公现场公示,并定期公示卫生许可结果。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